发布于 2026.04.28

 

孟子 “性善”与荀子 “性恶”:科技伦理的内在自觉与外在规范之辩── 共趋 “技术向善”的双重路径

 易映彤

 

核心论点

面对科技发展带来伦理挑战,孟子(约前372—289)的 “性善论”与荀子(约前316—237)的 “性恶论”并非简单的对立,而是为 “技术向善”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孟子着重于唤醒科技从业者与使用者的内在道德自觉(仁义礼智),以此作为 “善”的内在;荀子则强调建立刚性法律、规范与组织文化,以此作为 “善”的外在架构。

本文将论证,唯有将内在自觉与外在的规范相结合,才能为科技这股强大的力量,铺设一条通往 “善”的可靠道路。

第一章:文献回顾

科技伦理已日受国际社会关注,且为全球性之重要议题1。科技近年急速进展,有如人工智能、生殖基因技术、核武、新能源等,导致伦理争执频生2,因其创造性以及法律未完善覆盖,引伸军事伦理、生命伦理、讯息伦理等多方面讨论。其理论发展呈现双重向度,在专业层面,聚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的诚信规范与职业操守,形成科学共同体自我约束体系(姜春林,2007)3;在社会影响层面,则延伸至技术应用对人类社会、自然生态及文明结构之深远影响,建构关注技术 “善用”的 “宏观伦理”框架(段伟文,2008)4

核心议题围绕责任伦理之建构。学界主张科技伦理应超越传统的追溯性问责,发展为对技术长远后果的 “前瞻性负责”(朱葆伟,2008)5。此责任具备集体性特征,涵盖政策制定者、科技专家、产业界及公众等多元主体在技术生命周期各阶段协作(汪明进、李耀平,2008)6

多数学者形成基本共识,科技伦理必须确立以人类尊严与福祉为核心。(胡传红、王小京、甘美好,20077;萧宏恩20068;郑玉书,20079),技术终极意义应体现在对人主体性的尊重、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及维护生命价值,故科技与人互动应有 “伦常”。当代发展面临技术异化现象,导致工具理性侵蚀价值理性,引发人与技术、自然及社会的新型矛盾(崔伟奇,2008)10。西方探讨科技伦理,多从 “后果论/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 direct consequentialism)11,则不理动机,只要宏观结果能获益,便可实行。或 “事实-价值二分原则”12认为科技有其中立性,无需为动机或后果负责,当中缺乏对人性的剖析。而,为求济世之道,东西方学术共趋 技术向善”13(tech for good)14之研究,探讨其实践框架与支撑理论。

综观之,科技伦理已从初期的规范制定,演进为涉及技术哲学、社会学与治理学的跨领域实践体系,其未来发展将系于理论创新与制度实践的结合。

从演算法偏见、数据隐私到AI安全,问题根源需超越法律条文,从人性层面寻找解决方案。技术向善是靠开发者内心的道德感,还是靠外部严格的规矩?重返中国哲学传统中孟子 “性善”与荀子 “性恶”的经典辩论,具有深刻的理论必要性。二者共同构成了对人性与文明关系的完整解释,孟子从内在道德情感确立伦理的可能性与高度,荀子从外在规范需求确立伦理底线。本文将以此为框架,系统回应当代科技伦理的核心困境:责任主体问题与教育传播问题,探讨科技伦理应有的道德底线与文明高度。

第二章:孟子的 “性善论”──科技伦理的内在自觉之路

孟子之 “性善论”是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15,指出人性中固有向善之潜能与动力,即 “四端之心”16。此哲学设定,论证道德是内在于人的、不假外求的先天能力。

一、 “怵惕恻隐”人性令人类需控制机械行道德行为

孟子以 “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17之思想实验,剥离一切外在考量 “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直指道德反应的原初状态。 “皆有怵惕恻隐之心”18指 “心”之发动,不待思维计较,是天性之自然流露。在科技伦理中,真正的伦理行为,不应仅是对法律禁令服从或对功利后果权衡,更应根源于对他人苦痛之本能不忍与对生命尊严之直接敬重。 “人皆有之”19此一说法,反面显露机械不能独自产生 “四端心”,不能指望机器拥有真正 “恻隐之心”同情人类,有 “羞恶之心”为歧视性决策感到内疚。因此,孟子路径在科技伦理中,是唤醒和强化人类开发者、监管者、使用者内在的道德敏感度。

 “恻隐之心”是科技 “仁”的起点,要求科技设计应体察人的痛苦与需求,避免造成伤害。 “羞恶之心”是科技的 “义”,为科技工作者设立道德底线,对作恶技术如深度伪造产生耻感并予以抵制。人工智慧(AI)是让机器模仿、学习并执行需要人类智慧才能完成任务,其行动轨迹完全基于人类给予的资讯与观点20。必须由人类灌输 “四端心”思想而且以其为行动核心,以大量道德案例教育,引致正途,培养 “是非之心”对科技伦理难题进行独立批判与价值权衡的能力。才可确保使用者(特别为未成年使用者)得到人性化、善良的引导。

二、  “心之所同然”21── 伦理价值的普遍性基础

孟子以 “口之于味,有同嗜焉”22感官体验之共通性,类推人心对理义必有普遍认可 “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23。此论证赋予伦理原则以客观普遍于全球人类。在全球化与数字化交融之时代,科技产品与服务跨越国界与文化,其伦理设计需寻求最大公约数。孟子此说提示,尽管文化形式各异,但对公平、诚实、尊重等 “理义”向往,乃人性之所同。这为制定全球性的科技伦理准则,如人工智慧伦理原则,提供了哲学上的可能性,并非将某一文化之价值强加于他者,而是共同发掘并遵循内在于人性之普遍要求。

孟子一路,是由内而外的感通与扩充,旨在培养科技时代的 “道德主体”,使其从内心深处认同并追求 “善”。

第三章:荀子的 “性恶论”──科技伦理的外在规范之路

与孟子内向探求理路迥异,荀子直面人性中可能导致争夺与混乱的自然倾向,直言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24。强调善是后天人为(“伪”)的成果,需通过 “礼义”与 “法度”来教化与约束25。荀子之论,为科技伦理提供了现实性、制度性与规范性之框架。

荀子提出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天性包含 “好、恶、喜、怒、哀、乐”,以及由情应物而生之 “欲”26。若纵情顺欲, “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因此,圣人 “积思虑,习伪故”,创礼义法度,目的在于 “矫饰人之情性”,导人向善27。揭示人类社会的伦理非自然天成,而是圣人建构。

 

3.2 科技伦理意涵:

一、 “器生于工人之伪”28

  将此洞察置于科技语境,则意味着不能天真地假设科技自然趋善,仅依从业者善良意愿,大机会被时代、利润、功名所掩。 “器生于工人之伪”29,科技力量即 “器”, “伪”之产物, “非故生于人之性也”30。故必须以更为精密的 “礼法”,即伦理与法律制度,加以引导和约束。人工智慧、基因编辑等技术,若无相应的礼义规训,其潜在破坏性与人性中未经教化欲望将结合。

二、 “积思虑”与 “心虑而择”

荀子并非简单的性恶论者,他高度重视 “心”的 “征知”与 “择虑”功能。 “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31。外在规范要真正起作用,必须通过个体心智的认识、权衡与选择 “虑”,并转化为自觉行动的 “伪”。科技伦理教育的目的,正是培养从业者与公众的 “虑”之能力,使其不仅知晓规范条文,更能 “知所必出也”32,理解其背后的道理,从而在复杂情境中作出负责任的 “心择”。

荀子一路,为科技伦理筑起了冷峻而坚实的制度防线。它提醒面对人性的复杂与技术的强大,必须依靠系统性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体系,通过 “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33,方能使科技力量驯服于文明下。

第四章:共同辩证 “技术向善”的双重防线

孟荀之学,一内发,一外铄,在科技伦理实践中成相辅相成。单执一端皆不足以应对当代科技伦理的复杂挑战。

 

4.1 仅荀的不足

若仅依荀子路径,片面强调法律与规范,而忽视孟子所侧重的内在道德情感与主体自觉,则科技伦理易陷入僵化无效。

一、   规范必然漏洞

科技发展一日千里,立法与行业准则必然存在滞后性,需 “超前预示各类信息伦理问题”34。在规范未及之处,若从业者无内在的 “恻隐之心”与 “是非之心”作为引导,游走灰色地带,将引发伦理灾难。

二、   规避与形式主义

强大的外部规范而缺失 “羞恶之心”,可催生 “规避文化”。企业与个人只求形式上合规,而非实质上向善。如不断更新的人工智能检测工具35与反人工智能检测(人类化/ humanize ai36)工具。

 

4.2仅孟的困境

反之,若仅依孟子路径,纯寄望于人性自觉而缺乏荀子所主张的坚实制度架构,则科技伦理将流于虚无与脆弱。

一、   道德边缘化

在巨型科技企业庞大的资本压力、激烈市场竞争与大量利益物欲前,个别从业者的道德良知往往独木难支。若无强以有力的法律与行业规范作为后盾与支持,善意伦理坚持可被边缘化。

二、   全球协调问题

现代全球化之下,科技是高度分工合作的产物,其伦理后果是累积性,每决策环节,即使看似无害,都会在全球范围内产生连锁反应和长期累积的伦理后果37。单靠个人自觉,无法协调成千上万参与者的行动以达成整体的善。必须有统一的 “礼义法度”作为共同行动框架,即需要  “制定国际化的信息伦理公约,促进全球伦理道德建设”38,以应对跨国科技巨头的挑战。

三、   对 “平庸之恶”39的约束不足

许多科技伦理问题并非源于极端的恶意,而是源于疏忽、短视或对细微偏见的无意识。荀子对人性中趋利避害、好逸恶劳等常态的冷静洞察,要求通过制度设计来防范这些 “平庸的”风险。例如,通过强制性的演算法创造对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的设计,设计者难以靠自身提前预视后果再产生四端心,及时制止,可能在实施后带来不可控的伤害后果。无清晰的 “礼义法度”(即伦理审计标准、透明度要求、问责机制),人性中无意的偏见与逐利的冲动,会通过技术被放大和系统化。

 

4.2 双重路径的互补

  内在自觉为外在规范注入内容,外在规范为内在自觉提供保障, 健全环境能保护道德良知并惩罚作恶者,为 “善”的实践创造安全的社会条件。 “技术向善”是一个需要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孟子的 “心”与荀子的 “礼”,共同构筑了确保科技人性化的双重防线。

第五章:理论实践──责任主体与教育传播问题的孟荀解答

5.1 责任伦理的荀学基础与AI人格

当前关于人工智慧法律责任的讨论,常陷入 “AI人格化”的理论。欧洲议会曾探讨赋予AI法人(legal person)资格,检讨机器人是否可拥有智慧财产权等问题40,研究尖端科技伦理的哲学系Alexandre Erler教授指,依照部分学派的观点,具备人工智能的机器是可以成为像人一样的道德主体(moral agent)41,原文抄录如下:

部分学派认定只有具备心智甚至意识,有欲望、信念、意图等心理状态,方能成为道德主体。以此门槛来看,观乎目前技术水平,机器远远谈不上具备道德能力。但当然,这不过是一家之言。根据另一派学说,即使机器受制于由人设定的框架,只要它们在框架内有一定自由而其举动具有道德意义,它们已算是道德主体。例如救人与否,按此派看法,机器但凡有选择的余地,即应视作具备道德能力。42

孟子之说可以解释,人类反而是有其内在道德本性,道德行为源于自然涌现的 “怵惕恻隐之心”43,此反应 “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44乃超越功利计算的内在本性流露。机器之 “选择”则全然不同,其决策机制本质上仍是预设程式对利益、风险等参数的计算结果,即使表现出类似道德的行为,亦属 “所以要誉于”的工具性模拟,而非发自主体情感的道德自觉。

故孟子从本体论层面划清界线,道德主体性需以内在的、非功利的道德情感为根基。机器缺乏此 “心之所同然”45的本性,其行为纵有道德意义,仍属人类道德意志的延伸物,而非独立道德主体。

于法律层面上,则参考ELIZA Mik教授,机器 “既不能赔钱,也不会抱歉”46,追究其责任形同虚设。性伪之分,荀子指出,礼义法度生于 “圣人之伪”47,乃为矫治人性、建立秩序而设。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主体具有自由意志、道德认知与承担后果的能力,此为 “伪”的产物,而AI不具备此人性基础。荀子思想启示,与其虚构AI的责任主体地位,不如强化人类责任链条的建构,从设计者、部署者到监管者,依其 “虑”与 “伪”的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与伦理责任。这正是 “化性起伪”思想在科技时代的制度化要求。

本体层次上  “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才见 “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48而,刑罚与禁是必须依靠着人性中 “好利疾恶”之性,才可实现其阻吓性,法的阻吓作用,正在于以明确、严厉的后果(刑罚),直接对冲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使人计算利害时因恐惧惩罚,抑制恶欲、收敛恶行。机器缺乏  “承担后果的主体性”49。它无法感受痛苦、无法理解赔偿的意义、无法被真正惩罚。所谓 “机器的责任”是空洞的。

因果层次上,机器的每一个行为,其初始编程、训练数据、任务目标、部署环境,无一不是人类意志与社会结构的产物。机器是放大器,而非源头。在当前技术下,人类必须是最终的把关者与接管者。放弃这份责任,就是放任风险。

综合意见,便能解答为何 “人”才是伦理的核心,责任必须归于人类。

第六章 教育传播的失序与重建──从伦理危机到道德主体培育

6.1 学业诚信与网路犯罪低龄化

技术加剧了青少年伦理教育危机。学术剽窃因互联网变得轻易,伪造文件/图片技术门槛大幅下降50,网络暴力与犯罪接触年龄不断下降51。韩国爆发大规模deepfake性剥削案件,据当局数据,犯罪年龄层相当年轻,被指控犯罪的178人中,131人年龄落在10-19岁,青少年嫌疑人的比率高达73.5%52。此现象印证荀子的判断,若无教化,顺乎人性好逸恶劳、争夺利益之倾向,必生恶果。荀子强调 “教使之然也”,教育的目的正在于 “化性起伪”,以 “礼义”矫治自然性情。因此,面对科技带来的伦理风险,必须强化他律性规范,学校需 “起法正以治之”53,制定清晰的学术诚信条例并严肃执行54;社会需对网络内容实施基于年龄的过滤与管理 “明礼义以化之”55,此即 “加强网路资讯管理”56的荀学依据。

 

6.2  道德主体的孟子路径──从 “他律”走向 “自律”

然而,外在过滤与惩戒终属被动。孟子思想为数位公民教育提供了积极范式。其 “牛山之木”57之喻说明,人性善端需 “苟得其养”,否则不良环境中易于戕害,如充满诱惑与暴力的网络空间。教育者任务是创造 “存养夜气”58的环境,透过情感教育激发学生的 “羞恶之心”(如对于学术不端)、 “是非之心”(于对网络信息的批判力)。孟子言 “反身而诚,乐莫大焉”59,真正的网络素养教育,应使学生体会到诚实、友善所带来的内在安乐,与其惩罚,或警告不当行为之后果或坏处。儿童年纪需要是赞赏与鼓励,因此教育应该以正向发展,赞扬良善行为,例如教育传统中国道德故事。从而自发抵制作弊与欺凌,实现从 “他律”到 “自律”。但若缺失这种正向教育,放任其 “牛山之木”被伐直至青少年至大学年纪或严重性达到法律层面,则更应用上述荀子思想治之。

教育的目标,于培养兼具孟子 “道德情感”与荀子 “规范意识”的数位时代公民,既能有内在的 “恻隐”与 “羞恶”指引行为,又能自觉尊重并维护网络空间的公共 “礼法”。

第七章:结论 走向 “技术向善”,内外兼修

最终的人类视点,是辩证统一的,孟子的 “心”培养负责任的道德主体,显示现世目标,荀子的 “礼”构建负责任的社会系统,列明责任底线。二者结合,旨在确保科技的发展始终由具备内在良知并受外在规范约束的 “人”来主导,才是 “技术向善”。科技活动的意义,不在于征服大自然或超越人类,而在创造 “心之所同然”60的理想社会。在发展科技时,必须以人为本,技术是手段,人的全面发展与良好人性的保全,才是全球应当共趋的目的61

观乎并分析大量中外论述、新闻对于科技伦理后,笔者轻提个人管窥。在科技一日千里的今天,无一刻不在享受科技之便,而背后所带来的价值冲突、青年思想危机、人性批判问题,可谓无数。是次能返回孟荀古代智慧中寻找见解,从人性本质开始拆解,的确提出一个更清晰的视觉,在现代以可计算的道德理论与利益为主要论述的世界,开拓了创新视野。在对青少年教育之上提供了极大的启示,给予笔者日后,无论教育他人或处理自己问题上,一个较清晰的引子:以扩充人之善端为本。

因此,关于孟荀 “性善”与 “性恶”之辩,在科技时代的终极启示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和约束人性本身,让人在拥有前所未有的技术力量同时存养内心与清楚社会底线,负起无可推卸的责任。本研究论证,孟荀之辩消解了现代科技伦理长期争论的责任问题,不限于讨论后果还是目的为本,以人性唯一切依据,提取当中内在的、情感性的驱动根基,以及好利避恶的根性,创造社会初步的伦理实践。

参考文献

一、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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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汉】赵岐 注、【宋】孙奭 疏:《孟子注疏》(据《武英殿十三经注疏》本),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s://ctext. org/mengzi/gongsun-chou-i/zh),(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12月5日)。

3. 成素梅(主编):《在科学、技术与哲学之间》(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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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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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刘让新、李丽文:〈论现代科技与伦理道德〉,《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8卷1期(2006年),页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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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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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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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民网理论频道:〈科技伦理建构的新路径〉,引自人民网(http://theory. people. com. cn/n1/2023/0605/c40531-40006083. html),2023年6月5日发表。(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3. 李侠:〈科技伦理:没有约束的科技是危险的〉,引自光明网(http://news. gmw. cn/),2015年7月31日发表。(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4. 吴季柔:〈N号房2. 0?韩国高校爆发大规模deepfake犯罪 数位性犯罪猖獗!犯嫌多是未成年人,受害者包括韩团女星〉,引自远见杂志网站(https://www. gvm. com. tw/article/115603),2024年9月11日发表。(浏览日期:2025年12月1日)

5. 国家人工智慧标准化总体组、全国信标委人工智慧分委会:〈人工智慧伦理治理标准化指南(2023版)〉,引自RealAI网站(https://www. realai. ai/media/upload/AI-research/AI-results/file. pdf),2023年3月发布。(浏览日期:2025年12月1日)

6. 陈小强:〈网络暴力问题研究新进展〉,引自人民网理论频道(http://theory. people. com. cn/BIG5/n/2014/0623/c40531-25185677. html),本文原刊于《学习时报》,2014年6月23日。(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7. 叶云卿:〈新型态的法律权利责任主体的诞生—由2017年欧洲议会提案看机器人拥有著作权之可能性〉,引自《北美智权报》电子报第190期(具体文章网址),2017年7月26日。(浏览日期:2025年12月3日)

8. 罗倬汉:〈礼乐与社会阶层〉,引自读秀网站(http://edu. duxiu. com)。本文原刊于《学原》,2卷8期(1948年12月),页21-25。(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脚注 :

1. 王淑慧、朱耀明:〈科技伦理之意涵、责任与教育〉,《生活科技教育月刊》42卷7期(2009年),页5。

2. 刘大椿:〈科技伦理建构的新路径〉,引自人民网(http://theory. people. com. cn/n1/2023/0605/c40531-40006083. html),2023年6月5日发表。(浏览日期:2025年11月29日)

3. 姜春林:〈论理工科博士生科技伦理素养及提升路径〉,《高层次人才培养技术与创新管理》28卷3期(2007年),页69-71。

4. 段伟文:〈科技伦理:从理论框架到实践建构〉,《天津社会科学》2008年4期(2008年),页36-41。

5. 朱葆伟:〈关于技术伦理学的几个问题〉,《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0卷4期(2008年),页283-288。。

6. 汪明进、李耀平:〈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伦理责任浅析〉,《黑龙江史志》2008年16期(2008年),页88-89。

7. 胡传红、王小京、甘美好:〈沉思现代科技对伦理的挑战〉,《产业与科技论坛》6卷9期(2007年),页10-11。

8. 萧宏恩:《科技伦理-走在钢索上的幸福》(台北县:新文京开发,2006年)。

9. 郑玉书:〈沉思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类中心原则〉,《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6卷4期(2007年),页39-41。

10. 崔伟奇:〈科技伦理:在风险观念的语境中〉,《江海学刊》2008年3期(2008年),页5-10。

11. Forthcoming in Gregory J. Robson and Jonathan Y. Tsou (eds. ), Technology Ethics: A Philosophical Introduction and Readings. New York: Routledge.

12. Legault, G. -A. , K. -Bédard, S. , Bellemare, C. A. , Béland, J. -P. , Bernier, L. , Dagenais, P. , Daniel, C. -É. , Gagnon, H. , Parent, M. , & Patenaude J. (2018) Revisiting the Fact/Value Dichotomy: A Speech Act Approach to Improve the Integration of Ethics in Health Technology Assessment. Open Journal of Philosophy, 8, 578-593. doi: 10. 4236/ojpp. 2018. 85042.

13. 王钟女:〈“技术向善”视域下伦理赋能新生产力发展的三维阐释〉,《长白学刊》2025年4期(2025年),页35-46。

14. Iqbal, M. , & Campbell, A. (2023). Metaverse as Tech for Good: Current Progress and Emerging Opportunities. Virtual Worlds, 2(4), 326–342. https://doi. org/10. 3390/virtualworlds2040019

15. 【汉】赵岐 注、【宋】孙奭 疏:《孟子注疏》卷三〈公孙丑上〉(据《武英殿十三经注疏》本),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s://ctext. org/mengzi/zh),(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16. 同上

17. 同上

18. 同上

19. 同上

20. 杨丹旭:《人工智慧传播伦理与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文化传媒分社,2024年), “读秀知识库”(https://www. duxiu. com/)。 (浏览日期:2025年12月1日)

21. 【汉】赵岐 注、【宋】孙奭 疏:《孟子注疏》卷十一〈告子上〉(据《武英殿十三经注疏》本),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s://ctext. org/mengzi/zh),(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22. 同上

23. 同上

24. 【战国】荀况:《荀子》卷二十三〈性恶〉,收于《四部丛刊初编》,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s://ctext. org/xunzi/zh,(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25. 郑力为:〈荀子性恶篇疏辨〉,《中国学人》4期(1972年7月),页53 51-65+vi。

26. 同24,卷二十二〈正名〉,

27. 同25,页55。

28. 【战国】荀况:《荀子》卷二十三〈性恶〉,,收于《四部丛刊初编》,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s://ctext. org/xunzi/zh,(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29. 同上

30. 同上

31. 同上,卷二十二〈正名〉。

32. 同上

33. 同28

34. 陈小强:〈网络暴力问题研究新进展〉,引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theory. people. com. cn/n/2014/0623/c40531-25189245. html),本文原刊于《学习时报》,2014年6月23日。

35. 凡庆涛、杜赟、谢海涛、刘如:〈人工智慧在我国图情领域的研究现状与启示〉,《新世纪图书馆》2020年9期(2020年),页86–93。

36. AI Humanizer Launched the Ultimate AI to Text Converter to Humanize AI Text. (2024). In ICT Monitor Worldwide. Disco Digital Media, Inc.

37. 刘国强:〈全球化发展与儒家价值教育的资源〉,《教育学报》32卷2期(2004年冬季),页1-37。

38. 葛海涛、安虹璇:〈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展〉,《科技导报》40卷18期(2022年),页21–30。

39. (The Banality of Evil)是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提出的概念,指普通人因停止独立思考、放弃道德判断,盲目服从权威或体制,而参与甚至执行极端恶行的现象。它不是指作恶者本性有多邪恶,而是强调恶的 “平凡性”,即任何人只要丧失思考与批判能力,都可能成为大型邪恶体系中的一颗 “齿轮”,机械地执行命令,导致灾难性后果。【汉娜.鄂兰、杰罗姆.科恩(著);陈联营(译):《反抗 “平庸之恶”:《责任与判断》中文修订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版)。】

40. 叶云卿:〈新型态的法律权利责任主体的诞生—由2017年欧洲议会提案看机器人拥有著作权之可能性〉,《北美智权报》电子报第190期,2017年7月26日。

41. jasonyuen@cuhkcontents:〈人机之间:AI人格化的法律和伦理争议〉,引自《中大通讯》/香港中文大学网站(https://www. iso. cuhk. edu. hk/chinese/publications/cuhkupdates/article. aspx?articleid=4041)。(浏览日期:2025年12月3日)

42. 同41

43. 【汉】赵岐 注、【宋】孙奭 疏:《孟子注疏》卷三〈公孙丑上〉(据《武英殿十三经注疏》本),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s://ctext. org/mengzi/zh),(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44. 同上

45. 同,卷十一〈告子上〉

46. 同41

47. [47]【战国】荀况:《荀子》卷二十三〈性恶〉,收于《四部丛刊初编》,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s://ctext. org/xunzi/zh,(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48. 同上

49. 同41

50. 张振锋:〈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1期(2017年),15-17。

51. 张海晏、李建伟:〈网络暴力信息对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影响〉,引自人民网(https://www. people. com. cn/),本文原刊于《今传媒》2019年5期(2019年),页码。2019年6月19日发表于网路。(浏览日期:2025年12月2日)

52. 吴季柔:〈N号房2. 0?韩国高校爆发大规模deepfake犯罪 数位性犯罪猖獗!犯嫌多是未成年人,受害者包括韩团女星〉,引自远见杂志网站(https://www. gvm. com. tw/article/115603),2024年9月11日发表。(浏览日期:2025年12月1日)

53. 【战国】荀况:《荀子》卷二十三〈性恶〉,收于《四部丛刊初编》, “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https://ctext. org/xunzi/zh,(浏览日期:2025年11月30日)。

54. 葛海涛、安虹璇:〈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展〉,《科技导报》40卷18期(2022年),页21–30。

55. 同53

56. 葛海涛、安虹璇:〈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展〉,《科技导报》40卷18期(2022年),页21–30。

57. 卷十一〈告子上〉

58. 同上

59. 同上,卷十三〈尽心上〉。

60. 同59

61. 如康德 “义务论”中,必须视人为目的而非手段(若再探讨此议题,会加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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