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ed on 2026.04.24

 

孟子 “性善”與荀子 “性惡”:科技倫理的內在自覺與外在規範之辯── 共趨 “技術向善”的雙重路徑

 易映彤

 

核心論點

面對科技發展帶來倫理挑戰,孟子(約前372—289)的 “性善論”與荀子(約前316—237)的 “性惡論”並非簡單的對立,而是為 “技術向善”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理論支撐與實踐路徑。孟子著重於喚醒科技從業者與使用者的內在道德自覺(仁義禮智),以此作為 “善”的內在;荀子則強調建立剛性法律、規範與組織文化,以此作為 “善”的外在架構。

本文將論證,唯有將內在自覺與外在的規範相結合,才能為科技這股強大的力量,鋪設一條通往 “善”的可靠道路。

第一章:文獻回顧

科技倫理已日受國際社會關注,且為全球性之重要議題1。科技近年急速進展,有如人工智能、生殖基因技術、核武、新能源等,導致倫理爭執頻生2,因其創造性以及法律未完善覆蓋,引伸軍事倫理、生命倫理、訊息倫理等多方面討論。其理論發展呈現雙重向度,在專業層面,聚焦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過程中的誠信規範與職業操守,形成科學共同體自我約束體系(姜春林,2007)3;在社會影響層面,則延伸至技術應用對人類社會、自然生態及文明結構之深遠影響,建構關注技術 “善用”的 “宏觀倫理”框架(段偉文,2008)4

核心議題圍繞責任倫理之建構。學界主張科技倫理應超越傳統的追溯性問責,發展為對技術長遠後果的 “前瞻性負責”(朱葆偉,2008)5。此責任具備集體性特徵,涵蓋政策制定者、科技專家、產業界及公眾等多元主體在技術生命週期各階段協作(汪明進、李耀平,2008)6

多數學者形成基本共識,科技倫理必須確立以人類尊嚴與福祉為核心。(胡傳紅、王小京、甘美好,20077;蕭宏恩20068;鄭玉書,20079),技術終極意義應體現在對人主體性的尊重、促進社會整體利益,及維護生命價值,故科技與人互動應有 “倫常”。當代發展面臨技術異化現象,導致工具理性侵蝕價值理性,引發人與技術、自然及社會的新型矛盾(崔偉奇,2008)10。西方探討科技倫理,多從 “後果論/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 direct consequentialism)11,則不理動機,只要宏觀結果能獲益,便可實行。或 “事實-價值二分原則”12認為科技有其中立性,無需為動機或後果負責,當中缺乏對人性的剖析。而,為求濟世之道,東西方學術共趨 技術向善”13(tech for good)14之研究,探討其實踐框架與支撐理論。

綜觀之,科技倫理已從初期的規範制定,演進為涉及技術哲學、社會學與治理學的跨領域實踐體系,其未來發展將繫於理論創新與制度實踐的結合。

從演算法偏見、數據隱私到AI安全,問題根源需超越法律條文,從人性層面尋找解決方案。技術向善是靠開發者內心的道德感,還是靠外部嚴格的規矩?重返中國哲學傳統中孟子 “性善”與荀子 “性惡”的經典辯論,具有深刻的理論必要性。二者共同構成了對人性與文明關係的完整解釋,孟子從內在道德情感確立倫理的可能性與高度,荀子從外在規範需求確立倫理底線。本文將以此為框架,系統回應當代科技倫理的核心困境:責任主體問題與教育傳播問題,探討科技倫理應有的道德底線與文明高度。

第二章:孟子的 “性善論”──科技倫理的內在自覺之路

孟子之 “性善論”是 “人皆有不忍人之心”15,指出人性中固有向善之潛能與動力,即 “四端之心”16。此哲學設定,論證道德是內在於人的、不假外求的先天能力。

一、 “怵惕惻隱”人性令人類需控制機械行道德行為

孟子以 “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17之思想實驗,剝離一切外在考量 “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直指道德反應的原初狀態。 “皆有怵惕惻隱之心”18指 “心”之發動,不待思維計較,是天性之自然流露。在科技倫理中,真正的倫理行為,不應僅是對法律禁令服從或對功利後果權衡,更應根源於對他人苦痛之本能不忍與對生命尊嚴之直接敬重。 “人皆有之”19此一說法,反面顯露機械不能獨自產生 “四端心”,不能指望機器擁有真正 “惻隱之心”同情人類,有 “羞惡之心”為歧視性決策感到內疚。因此,孟子路徑在科技倫理中,是喚醒和強化人類開發者、監管者、使用者內在的道德敏感度。

 “惻隱之心”是科技 “仁”的起點,要求科技設計應體察人的痛苦與需求,避免造成傷害。 “羞惡之心”是科技的 “義”,為科技工作者設立道德底線,對作惡技術如深度偽造產生恥感並予以抵制。人工智慧(AI)是讓機器模仿、學習並執行需要人類智慧才能完成任務,其行動軌跡完全基於人類給予的資訊與觀點20。必須由人類灌輸 “四端心”思想而且以其為行動核心,以大量道德案例教育,引致正途,培養 “是非之心”對科技倫理難題進行獨立批判與價值權衡的能力。才可確保使用者(特別為未成年使用者)得到人性化、善良的引導。

二、  “心之所同然”21── 倫理價值的普遍性基礎

孟子以 “口之於味,有同嗜焉”22感官體驗之共通性,類推人心對理義必有普遍認可 “至於心,獨無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也。”23。此論證賦予倫理原則以客觀普遍於全球人類。在全球化與數字化交融之時代,科技產品與服務跨越國界與文化,其倫理設計需尋求最大公約數。孟子此說提示,儘管文化形式各異,但對公平、誠實、尊重等 “理義”嚮往,乃人性之所同。這為制定全球性的科技倫理準則,如人工智慧倫理原則,提供了哲學上的可能性,並非將某一文化之價值強加於他者,而是共同發掘並遵循內在於人性之普遍要求。

孟子一路,是由內而外的感通與擴充,旨在培養科技時代的 “道德主體”,使其從內心深處認同並追求 “善”。

第三章:荀子的 “性惡論”──科技倫理的外在規範之路

與孟子內向探求理路迥異,荀子直面人性中可能導致爭奪與混亂的自然傾向,直言 “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24。強調善是後天人為(“偽”)的成果,需通過 “禮義”與 “法度”來教化與約束25。荀子之論,為科技倫理提供了現實性、制度性與規範性之框架。

荀子提出 “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天性包含 “好、惡、喜、怒、哀、樂”,以及由情應物而生之 “欲”26。若縱情順欲, “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因此,聖人 “積思慮,習偽故”,創禮義法度,目的在於 “矯飾人之情性”,導人向善27。揭示人類社會的倫理非自然天成,而是聖人建構。

 

3.2 科技倫理意涵:

一、 “器生於工人之偽”28

  將此洞察置於科技語境,則意味著不能天真地假設科技自然趨善,僅依從業者善良意願,大機會被時代、利潤、功名所掩。 “器生於工人之偽”29,科技力量即 “器”, “偽”之產物, “非故生於人之性也”30。故必須以更為精密的 “禮法”,即倫理與法律制度,加以引導和約束。人工智慧、基因編輯等技術,若無相應的禮義規訓,其潛在破壞性與人性中未經教化欲望將結合。

二、 “積思慮”與 “心慮而擇”

荀子並非簡單的性惡論者,他高度重視 “心”的 “徵知”與 “擇慮”功能。 “情然而心為之擇謂之慮。心慮而能為之動謂之偽”31。外在規範要真正起作用,必須通過個體心智的認識、權衡與選擇 “慮”,並轉化為自覺行動的 “偽”。科技倫理教育的目的,正是培養從業者與公眾的 “慮”之能力,使其不僅知曉規範條文,更能 “知所必出也”32,理解其背後的道理,從而在複雜情境中作出負責任的 “心擇”。

荀子一路,為科技倫理築起了冷峻而堅實的制度防線。它提醒面對人性的複雜與技術的強大,必須依靠系統性的、具有約束力的規範體系,通過 “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33,方能使科技力量馴服於文明下。

第四章:共同辯證 “技術向善”的雙重防線

孟荀之學,一內發,一外鑠,在科技倫理實踐中成相輔相成。單執一端皆不足以應對當代科技倫理的複雜挑戰。

 

4.1 僅荀的不足

若僅依荀子路徑,片面強調法律與規範,而忽視孟子所側重的內在道德情感與主體自覺,則科技倫理易陷入僵化無效。

一、   規範必然漏洞

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立法與行業準則必然存在滯後性,需 “超前預示各類信息倫理問題”34。在規範未及之處,若從業者無內在的 “惻隱之心”與 “是非之心”作為引導,遊走灰色地帶,將引發倫理災難。

二、   規避與形式主義

強大的外部規範而缺失 “羞惡之心”,可催生 “規避文化”。企業與個人只求形式上合規,而非實質上向善。如不斷更新的人工智能檢測工具35與反人工智能檢測(人類化/ humanize ai36)工具。

 

4.2僅孟的困境

反之,若僅依孟子路徑,純寄望於人性自覺而缺乏荀子所主張的堅實制度架構,則科技倫理將流於虛無與脆弱。

一、   道德邊緣化

在巨型科技企業龐大的資本壓力、激烈市場競爭與大量利益物欲前,個別從業者的道德良知往往獨木難支。若無強以有力的法律與行業規範作為後盾與支持,善意倫理堅持可被邊緣化。

二、   全球協調問題

現代全球化之下,科技是高度分工合作的產物,其倫理後果是累積性,每決策環節,即使看似無害,都會在全球範圍內產生連鎖反應和長期累積的倫理後果37。單靠個人自覺,無法協調成千上萬參與者的行動以達成整體的善。必須有統一的 “禮義法度”作為共同行動框架,即需要  “制定國際化的信息倫理公約,促進全球倫理道德建設”38,以應對跨國科技巨頭的挑戰。

三、   對 “平庸之惡”39的約束不足

許多科技倫理問題並非源於極端的惡意,而是源於疏忽、短視或對細微偏見的無意識。荀子對人性中趨利避害、好逸惡勞等常態的冷靜洞察,要求通過制度設計來防範這些 “平庸的”風險。例如,通過強制性的演算法創造對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的設計,設計者難以靠自身提前預視後果再產生四端心,及時制止,可能在實施後帶來不可控的傷害後果。無清晰的 “禮義法度”(即倫理審計標準、透明度要求、問責機制),人性中無意的偏見與逐利的衝動,會通過技術被放大和系統化。

 

4.2 雙重路徑的互補

  內在自覺為外在規範注入內容,外在規範為內在自覺提供保障, 健全環境能保護道德良知並懲罰作惡者,為 “善”的實踐創造安全的社會條件。 “技術向善”是一個需要內外兼修、標本兼治的。孟子的 “心”與荀子的 “禮”,共同構築了確保科技人性化的雙重防線。

第五章:理論實踐──責任主體與教育傳播問題的孟荀解答

5.1 責任倫理的荀學基礎與AI人格

當前關於人工智慧法律責任的討論,常陷入 “AI人格化”的理論。歐洲議會曾探討賦予AI法人(legal person)資格,檢討機器人是否可擁有智慧財產權等問題40,研究尖端科技倫理的哲學系Alexandre Erler教授指,依照部分學派的觀點,具備人工智能的機器是可以成為像人一樣的道德主體(moral agent)41,原文抄錄如下:

部分學派認定只有具備心智甚至意識,有慾望、信念、意圖等心理狀態,方能成為道德主體。以此門檻來看,觀乎目前技術水平,機器遠遠談不上具備道德能力。但當然,這不過是一家之言。根據另一派學說,即使機器受制於由人設定的框架,只要它們在框架內有一定自由而其舉動具有道德意義,它們已算是道德主體。例如救人與否,按此派看法,機器但凡有選擇的餘地,即應視作具備道德能力。42

孟子之說可以解釋,人類反而是有其內在道德本性,道德行為源於自然湧現的 “怵惕惻隱之心”43,此反應 “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44乃超越功利計算的內在本性流露。機器之 “選擇”則全然不同,其決策機制本質上仍是預設程式對利益、風險等參數的計算結果,即使表現出類似道德的行為,亦屬 “所以要譽於”的工具性模擬,而非發自主體情感的道德自覺。

故孟子從本體論層面劃清界線,道德主體性需以內在的、非功利的道德情感為根基。機器缺乏此 “心之所同然”45的本性,其行為縱有道德意義,仍屬人類道德意志的延伸物,而非獨立道德主體。

於法律層面上,則參考ELIZA Mik教授,機器 “既不能賠錢,也不會抱歉”46,追究其責任形同虛設。性偽之分,荀子指出,禮義法度生於 “聖人之偽”47,乃為矯治人性、建立秩序而設。法律責任的前提是主體具有自由意志、道德認知與承擔後果的能力,此為 “偽”的產物,而AI不具備此人性基礎。荀子思想啟示,與其虛構AI的責任主體地位,不如強化人類責任鏈條的建構,從設計者、部署者到監管者,依其 “慮”與 “偽”的能力,承擔相應的法律與倫理責任。這正是 “化性起偽”思想在科技時代的制度化要求。

本體層次上  “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才見 “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48而,刑罰與禁是必須依靠着人性中 “好利疾惡”之性,才可實現其阻嚇性,法的阻嚇作用,正在於以明確、嚴厲的後果(刑罰),直接對衝人性中趨利避害的本能,使人計算利害時因恐懼懲罰,抑制惡欲、收斂惡行。機器缺乏  “承擔後果的主體性”49。它無法感受痛苦、無法理解賠償的意義、無法被真正懲罰。所謂 “機器的責任”是空洞的。

因果層次上,機器的每一個行為,其初始編程、訓練數據、任務目標、部署環境,無一不是人類意志與社會結構的產物。機器是放大器,而非源頭。在當前技術下,人類必須是最終的把關者與接管者。放棄這份責任,就是放任風險。

綜合意見,便能解答為何 “人”才是倫理的核心,責任必須歸於人類。

第六章 教育傳播的失序與重建──從倫理危機到道德主體培育

6.1 學業誠信與網路犯罪低齡化

技術加劇了青少年倫理教育危機。學術剽竊因互聯網變得輕易,偽造文件/圖片技術門檻大幅下降50,網絡暴力與犯罪接觸年齡不斷下降51。韓國爆發大規模deepfake性剝削案件,據當局數據,犯罪年齡層相當年輕,被指控犯罪的178人中,131人年齡落在10-19歲,青少年嫌疑人的比率高達73.5%52。此現象印證荀子的判斷,若無教化,順乎人性好逸惡勞、爭奪利益之傾向,必生惡果。荀子強調 “教使之然也”,教育的目的正在於 “化性起偽”,以 “禮義”矯治自然性情。因此,面對科技帶來的倫理風險,必須強化他律性規範,學校需 “起法正以治之”53,制定清晰的學術誠信條例並嚴肅執行54;社會需對網絡內容實施基於年齡的過濾與管理 “明禮義以化之”55,此即 “加強網路資訊管理”56的荀學依據。

 

6.2  道德主體的孟子路徑──從 “他律”走向 “自律”

然而,外在過濾與懲戒終屬被動。孟子思想為數位公民教育提供了積極範式。其 “牛山之木”57之喻說明,人性善端需 “苟得其養”,否則不良環境中易於戕害,如充滿誘惑與暴力的網絡空間。教育者任務是創造 “存養夜氣”58的環境,透過情感教育激發學生的 “羞惡之心”(如對於學術不端)、 “是非之心”(於對網絡信息的批判力)。孟子言 “反身而誠,樂莫大焉”59,真正的網絡素養教育,應使學生體會到誠實、友善所帶來的內在安樂,與其懲罰,或警告不當行為之後果或壞處。兒童年紀需要是讚賞與鼓勵,因此教育應該以正向發展,讚揚良善行為,例如教育傳統中國道德故事。從而自發抵制作弊與欺凌,實現從 “他律”到 “自律”。但若缺失這種正向教育,放任其 “牛山之木”被伐直至青少年至大學年紀或嚴重性達到法律層面,則更應用上述荀子思想治之。

教育的目標,於培養兼具孟子 “道德情感”與荀子 “規範意識”的數位時代公民,既能有內在的 “惻隱”與 “羞惡”指引行為,又能自覺尊重並維護網絡空間的公共 “禮法”。

第七章:結論 走向 “技術向善”,內外兼修

最終的人類視點,是辯證統一的,孟子的 “心”培養負責任的道德主體,顯示現世目標,荀子的 “禮”構建負責任的社會系統,列明責任底線。二者結合,旨在確保科技的發展始終由具備內在良知並受外在規範約束的 “人”來主導,才是 “技術向善”。科技活動的意義,不在於征服大自然或超越人類,而在創造 “心之所同然”60的理想社會。在發展科技時,必須以人為本,技術是手段,人的全面發展與良好人性的保全,才是全球應當共趨的目的61

觀乎並分析大量中外論述、新聞對於科技倫理後,筆者輕提個人管窺。在科技一日千里的今天,無一刻不在享受科技之便,而背後所帶來的價值衝突、青年思想危機、人性批判問題,可謂無數。是次能返回孟荀古代智慧中尋找見解,從人性本質開始拆解,的確提出一個更清晰的視覺,在現代以可計算的道德理論與利益為主要論述的世界,開拓了創新視野。在對青少年教育之上提供了極大的啟示,給予筆者日後,無論教育他人或處理自己問題上,一個較清晰的引子:以擴充人之善端為本。

因此,關於孟荀 “性善”與 “性惡”之辯,在科技時代的終極啟示是為了更深刻地理解和約束人性本身,讓人在擁有前所未有的技術力量同時存養內心與清楚社會底線,負起無可推卸的責任。本研究論證,孟荀之辯消解了現代科技倫理長期爭論的責任問題,不限於討論後果還是目的為本,以人性唯一切依據,提取當中內在的、情感性的驅動根基,以及好利避惡的根性,創造社會初步的倫理實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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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胡傳紅、王小京、甘美好:〈沈思現代科技對倫理的挑戰〉,《產業與科技論壇》6卷9期(2007年),頁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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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The Banality of Evil)是哲學家漢娜·阿倫特提出的概念,指普通人因停止獨立思考、放棄道德判斷,盲目服從權威或體制,而參與甚至執行極端惡行的現象。它不是指作惡者本性有多邪惡,而是強調惡的 “平凡性”,即任何人只要喪失思考與批判能力,都可能成為大型邪惡體系中的一顆 “齒輪”,機械地執行命令,導致災難性後果。【漢娜.鄂蘭、杰羅姆.科恩(著);陳聯營(譯):《反抗 “平庸之惡”:《責任與判斷》中文修訂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版)。】

40. 葉雲卿:〈新型態的法律權利責任主體的誕生—由2017年歐洲議會提案看機器人擁有著作權之可能性〉,《北美智權報》電子報第190期,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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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同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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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同上

45. 同,卷十一〈告子上〉

46. 同41

47. [47]【戰國】荀況:《荀子》卷二十三〈性惡〉,收於《四部叢刊初編》,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https://ctext. org/xunzi/zh,(瀏覽日期:2025年11月30日)。

48. 同上

49. 同41

50. 張振鋒:〈網絡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影響〉,《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年1期(2017年),15-17。

51. 張海晏、李建偉:〈網絡暴力信息對未成年人心理發展的影響〉,引自人民網(https://www. people. com. cn/),本文原刊於《今傳媒》2019年5期(2019年),頁碼。2019年6月19日發表於網路。(瀏覽日期:2025年12月2日)

52. 吳季柔:〈N號房2. 0?韓國高校爆發大規模deepfake犯罪 數位性犯罪猖獗!犯嫌多是未成年人,受害者包括韓團女星〉,引自遠見雜誌網站(https://www. gvm. com. tw/article/115603),2024年9月11日發表。(瀏覽日期:2025年12月1日)

53. 【戰國】荀況:《荀子》卷二十三〈性惡〉,收於《四部叢刊初編》,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https://ctext. org/xunzi/zh,(瀏覽日期:2025年11月30日)。

54. 葛海濤、安虹璇:〈中國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建設進展〉,《科技導報》40卷18期(2022年),頁21–30。

55. 同53

56. 葛海濤、安虹璇:〈中國科技倫理治理體系建設進展〉,《科技導報》40卷18期(2022年),頁21–30。

57. 卷十一〈告子上〉

58. 同上

59. 同上,卷十三〈盡心上〉。

60. 同59

61. 如康德 “義務論”中,必須視人為目的而非手段(若再探討此議題,會加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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