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论证举误〉
陈靖敏
关于《尚书》的伪书问题,在学界而言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反对声音。虽有一些学者,如杨善群,朱建亮等,提出对“伪古文《尚书》”是否真乃伪书提出过疑问,但也未能完全证实此说的正误。惟阎若璩(1636-1704)《尚书古文疏证》(下称《疏证》)一书,作为“伪古文《尚书》”之说的开山之作,其书本身的考证、论证过程却有不足之处。阎氏《疏证》曰:“东晋元帝时,豫章内史梅赜忽上古文《尚书》,增多二十五篇。无论其文辞格制,迥然不类,而只此篇数之不合,伪可知矣。”1其书论证梅赜所献古文《尚书》之伪,认为其所献之书在文辞与篇数上皆与真《尚书》不合,因而有伪作之嫌。虽说阎若璩的考据之学历来多受赞誉,尤其为清人所推崇,但即使在清人所着《四库提要》中,也对阎氏《疏证》作出批评。下文不探讨“伪古文《尚书》”一说的正误,只从阎氏《疏证》中,梳理其论证过程的问题所在,并就各问题列举数条论证之误。
不少学者对阎若璩《疏证》一书的考据成就予以认可。王俊义、于语和、范立舟等学者,都对其考据成就作出赞赏,认同其“伪古文《尚书》”一说。如“他的《尚书古文疏证》,以大量确凿的实证,论证了东晋晚出古文《尚书》之伪,开清代考据辨伪之先河。”2“到清代阎若璩的《尚书古文疏证》问世,前年伪书悬案始成定谳。阎氏之于学界,其功甚巨。”3“最难能可贵的是,阎若璩以其精湛的记忆力与思辨力将梅献古文《尚书》所述内容的渊源一一指出,完成了证伪的工作。”4这些学者都对阎氏《疏证》高度赞誉,同时也将多篇古文《尚书》定为伪书,至今学界也多取此说。
然而,阎氏的考据之学,后来也不乏批评的声音。清《四库提要》予以认可的同时,也附带一些批评。近代以来,也有学者对其严谨程度提出质疑。清人皮锡瑞(1850-1908)指出阎氏《疏证》的疏漏之处,曰:“征君所引《论衡》,其前尙有数行未引,亦未及辨明。”5指出在阎氏引王充(27-约97)《论衡》说之前,尚有数句未有论及。阎氏直接由王充之说论定其误,并对孔传《尚书》作多项指控。王充之说与《史记》、《汉书》有异,关于其中的史实问题,大有考证的空间,例如儿宽(?-前103)受书是自欧阳生(?-?)、孔安国(?-408),而非晁错(前200-前154)。《史记》言伏生(?-?)敎于齐、鲁之时,已有二十九篇,无需老屋益一篇。《史记》和《汉书》同属汉代具有记史性质的重要文献材料,可以作为王充《论衡》的参照。阎氏既引后文,便定然看过前文,是有意节引,或没有注意到此问题,没有对此疑误指出作解释,对此问题避而不谈。对此,《四库提要》作出过类似的批评,曰:“《史记》、《汉书》但有安国上古文《尚书》之说,并无受诏作传之事,此伪本凿空之显证,亦辨伪本者至要之肯綮,乃置而未言,亦稍疎略。”6此为阎氏考据学不严谨之一证也。
皮锡瑞又批评阎氏《疏证》,认为其中的论证有含糊之处,引文如下:
葢征君专据孔疏之说,以马、郑、王所注《尙书》皆为今文,惟伪孔增多者为古文。不知马、郑、王亦是古文,惟欧阳、夏侯三家是今文,故其书于分别今、古文处多不了了也。7
今古文问题是处理《尚书》版本问题的基础,在此之上才能清晰地梳理古文《尚书》的真伪。皮锡瑞指出阎氏论及《尚书》篇卷之真伪时,未有辨明今古文问题。这对专研考据的学者而言,是一个严重的疏漏。另外,阎氏专据孔颖达(574-648)之说,便论定《尚书》的今古文问题,没有从更多文献记载中求证,此亦一弊端。今古文问题尚且未能弄清,遑论分辨古文《尚书》之伪。《疏证》一书对伪古文《尚书》的论断,基于如此不扎实的基础上,难以立论与让人信服。此为阎氏考据学不严谨之二证也。
杨善群对阎氏《疏证》作出批评,认为其书的证伪考据充满欺骗性。其批评包括:典制、史实数据有不实之嫌;矛盾百出,使人头晕目眩;用“窜入”“误入”等语误导读者等。8这些评价也与《四库提要》中的批评相对应。下文也会就这些问题,举例证明杨氏之语并非错判。
对于阎氏考据学的研究方法,不少当代学者都有论及。并指出其不足。“清代学者阎若璩写《古文尚书疏证》把梅赜本多出的二十五篇定为《伪书》,所用的研究方法,叫‘由根底而之枝节’法。”9阎氏《疏证》曰:“天下事由根柢而之枝节也易,由枝节而返根柢也难。窃以考据之学亦尔。”10指出其考证伪书的方法。有学者对此法作出具体的解释:“此法简言之就是先论定某种结论,再以之作为原则去检验勘正违反这些原则的现象,并以之作为伪造的证据。”11由于此法是先有结论,再根据结论收集材料,所收集的只是符合论证结果的材料,对于与结论相悖的则加以忽略。又,对于某些重要材料未有采录与论证。
阎氏的论证有时流于空泛无力,究其原因,也是出于其考证方法。孔安国献孔壁古文《尚书》,在历年的流传下,或有多个版本,而阎氏是先有“孔壁古文《尚书》只有一个版本流传”的结论,再在此之上进行论证。《疏证》曰:
古文传自孔氏后,唯郑康成所注者得其真。今文传自伏生后,唯蔡邕石经所勒者得其正。今晚出孔《书》……曰“昧谷”,郑曰 “柳谷”;“心腹贤肠”,郑曰“忧肾阳”。12
阎氏见晚出孔《书》的用字与郑注《尚书》有异,以此论证晚出孔《书》之伪。《尚书》在孔子之后传习者甚多,版本流传多样。郑氏、蔡氏所传不过一是孔壁本,一是伏生的版本。阎氏若以仅凭今文《尚书》和孔壁古文《尚书》在汉代文献《说文》《郑注》等的引文,判断古文《尚书》之伪,证据不充分。而晚出的孔安国古文《尚书》,有可能是孔壁本之异本,阎氏的论证显得力度不足。
又如阎氏在考证古文《尚书》的篇数时,对《汉书·景十三王传》关于河间献王搜罗古文《尚书》的记载未有采录。“〈景十三王传〉称献王所得书皆古文先秦旧书,《周官》、《尙书》、《礼》、《礼记》、《孟子》、《老子》之属,皆经传说记。”13此段指出河间献王得先秦时期以古文所写之书,其中就包括《尚书》,即后来被称作古文《尚书》的版本。在论证“古文亡”之时,阎氏忽略《尚书正义》对古文传授的记载。孔颖达《尚书正义》曰:
汉氏大济区宇,广求遗逸,采古文于金石,得今书于齐鲁。其文则欧阳、夏侯二家之所说,蔡邕碑石刻之。古文则两汉亦所不行,安国注之……历及魏晋,方始稍兴……但古文经虽然早出,晚始得行。14
此段说明了古文《尚书》得于齐鲁,传授于欧阳、夏侯二家,而孔安国为之作注一事。同时说明了古文经在两汉没有得到广大的重视,故虽然古文经早已出现,却在较后期才通行的历史。阎氏虽专据《尚书正义》,却对此问题避而不谈,或因这些文献材料与其“古文《尚书》乃伪”的结论相悖,因而不予收录,更不加以论证。这为阎氏在之上的立论留下疑窦。
朱建亮对阎氏“由根底而之枝节”的辨伪方法提出质疑,认为此法不过是引文分析法加上主观臆断法。他认为引文分析法是有其价值的,但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阎氏没有做到这一点。15研究时,应先进行各方面材料的收集,再对材料进行分析,最后根据分析得出结论。如此,便可以较大程度上避免主观因素带来的偏差。阎氏的辨伪方法,没有遵从上述的过程,而是先有结论,再根据结论寻求材料证明,便会导致辨伪的过程有主观武断的成分,论证得出的结果也不可靠,忽略了部分重要的相关材料。
《四库提要》批评阎氏《疏证》曰:“又前卷所论,后卷往往自驳,而不肯删其前说。”16考之阎氏书,确实有此问题。以下列举《疏证》之两误,以论证此说。
阎氏在论证梅赜所献乃伪书,及证其伪造方法时,论证过程前后多有矛盾。阎氏认为伪造古文《尚书》者,是通过对其他书籍“采辑掇拾”而写成的。“而凡传记所引《书》语,诸儒并指为逸书不可的知者,此书皆采辑掇拾,以为证验。”17此处以伪书有“采辑掇拾”之处,作为梅赜所献古文《尚书》乃伪作之证,但在同一卷又有矛盾之处,曰:
逮东晋元帝时,梅赜忽献古文《尚书》。……《墨子·尚同篇》有引〈大誓〉曰:“小人见奸巧乃闻不言也,发罪钓。”……而晚出之古文独遗此数语,非一大破绽乎!”18
阎氏既认定他书所引《书》语,“皆采辑掇拾”之所得,“遗此数语”一说便不成立。《墨子》中有大量对《书》的引用,是与阎氏所相矛盾的。又,《疏证》曰:“《说文》有〈虞书〉〈商书〉〈周书〉等曰,今忘采用。”19阎氏列举《说文》所引自《尚书》之语,并于末处总结曰:“右皆魏晋间忘其采用者”,即魏晋之时伪造古文《尚书》者遗漏,没有“采辑掇拾”的。阎氏在卷一提到梅赜所献之古文《尚书》,凡他书所引《书》语,“皆采辑掇拾”。但下文的“遗此数语”,“忘乎采用”却与此说相悖。既是“采辑掇拾”,便不会完全抄录,不会存在遗漏数句没有采用的问题。因此,阎氏的论证前后互驳,并不合理。
阎氏《疏证》在论证时,又会反驳自己已提出的观点,读者不免感到困惑,影响理解,也会导致文章冗长。最为重要的,是会使其论证的结果建立在不实的过程中,不知其立论建基于何处。如阎氏论证孔安国〈大序〉之伪,指出其书乃规摹自许慎〈说文解字序〉,其说如下:
安国〈大序〉一篇,……余直谓此篇盖规摹许慎〈说文解字序〉而作。……按〈说文序〉以初造书契为黄帝之史仓颉此自从《易·系辞》及《世本》来,极确。安国〈大序〉妄以为伏牺氏……孔安国序《尚书》,谓伏牺氏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愚尝读《易·系辞》而知其非也。20
阎氏的主张是孔安国〈大序〉乃规摹自许慎(约30年-约124)〈说文解字序〉而成书。而后文不论证己说,而是论证《说文序》在造字历史的相关内容上,与孔安国〈大序〉有不同之处。如〈说文序〉记载“初造书契为黄帝之史仓颉”;孔安国〈大序〉记载则是“伏牺氏造书契”。既然两者在内容上不相合,则阎氏前文所说无以为据,甚至是反驳了自己的观点。阎氏却在后文说:“〈说文序〉曰:‘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之迹,初造书契。’则书契之作,断断乎始于黄帝世无疑矣,然则谓包牺氏为万世文字之祖者,其说非乎!”21此段指责孔安国〈大序〉错认为伏牺氏是万世文字之祖。阎氏先说出自己的看法:是孔安国〈大序〉乃规摹自〈说文解字序〉;再于后文根据自己的考证,反驳前说;最后又凭空指责孔安国〈大序〉。对孔安国〈大序〉的指责与前文论述毫无关联,不知何故要放在此处,整段论述于逻辑不通,使人困惑。
《四库提要》对阎氏《疏证》作出批评,如“其中偶尔未核者”等语, 都指出其书于某些地方未有核实。以下会就地理与官名和刑法,各列举论证有误之例。
1. 对地理与官名的考证
依阎氏《疏证》,〈周官〉属伪书,支持其观点的证据是〈周官〉中的官名有误,与史实不符。其论述如下:
窃以唐虞时 “四岳”自官名,“百揆”非官名也……伪作〈周官〉者不过此义,竟认百揆典四岳俱官,各曰内有百揆四岳,其殆昔人所谓图封偶亲切者。”22
意思是“四岳”为官名, “百揆”则并非官名,伪作《周书·周官》者,错把“百揆”当作官名,阎氏以此证〈周官〉之伪。查考阎氏所定《伪书》之〈周官〉,有“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内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侯伯”句,还有“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时巡,考制度于四岳,诸侯各朝于方岳,大明黜陟”句。据周秉钧注释,“四岳”即东岳、西岳、南岳、北岳。故此处的“四岳”并非正式的官名。“岳”字是借地名而代官名,“‘四岳’是代指四方诸侯之长。”23在《史记·伯夷列传》可见其相关用例:“尧将逊位,让于尧舜,舜禹之间,岳牧咸荐,乃试之于位,典职数十年。”此处的“岳”,便是借地名而代之,用作官称。由此可证阎氏“窃以唐虞时‘四岳’自官名”一说有误。“百揆”也不是正式的官名,《说文解字·手部》:“揆,度也。”说明至少在东汉或以前, “揆”都释为审度,还没有独立解作宰相的意思。“揆”是“度”字用作动词所借代的官名,“百揆”有“多件事情都负责审度”的意思,借指“宰相”。“揆”字是在后来才固定有“宰相”义。如《晋书·礼志上》:“桓温居揆,政由己出。”字义随着时代的不同,会发生变化,不能以后来的字义解释以前的字义。阎氏所认定的真《尚书》〈尧典〉中,有“慎徽五典,五典克从;纳于百揆,百揆时叙”句,“百揆”此处是二字分开理解的,并非官名。从上文例子可见,不论在《尚书》原文,或是在其他文献中,“四”和“百”都作数字理解,“四岳”“百揆”都并非正式的官名。正如“三公”“ 九卿”都并非明确的官名。“公”“卿”是多个官名的总称,“三”“九”作数字解。由上文论证,可见〈周官〉没有将“四岳”“百揆”解读为正式的官名,而是阎氏错误解读或曲解〈周官〉之经义,称其有官名上的错误,又把“百揆”当作它物,以证其伪。因此,阎氏对〈周官〉乃伪的判断,便没有实际的证据支持。
2. 对刑法的考证
阎氏认为〈泰誓〉中的刑法与《尚书》的记载不符,与历史不相合,以此证〈泰誓〉为伪书。《疏证》曰:
古未有夷族之刑,即苗民之虐,说祗肉刑之尔,有之,自秦文公始……伪作古文者,偶见《荀子》有乱世以族论罪,以世举贤之语,遂窜入〈泰誓〉篇中,无论纣恶不如是,甚而轻加三代以上,以惨酷不德之刑。24
此段指出作伪书者,因见《荀子》中有族刑,便以此作为参照而伪造〈泰誓〉一篇。按阎氏说,真《尚书》中,不应有残酷的夷族之刑。然考之于〈吕刑〉,作为阎氏认定的真《尚书》,就记载周代以前曾有过酷刑,苗民有滥用酷刑的历史。按〈吕刑〉记载,周穆王曰:“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孔安国《传》为〈周书〉作解,解释“罪人以族,官人以世”曰:“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25解释“越兹丽刑幷制,罔差有辞”曰:“苗民于此施刑,幷制无罪,无差有直辞者,言淫滥。”26这两段都指出苗民施刑淫滥,即施刑时不减免无罪的人,施刑过度。又,对苗民“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卅。”27“乃绝厥世”即是断苗民之后嗣,即族刑。28此段说明,周代以前曾有这类酷刑。因此,阎氏提出作伪书者在内容上“轻加惨酷不德之刑,何其不仁”一说,没有实际的证据。按阎氏说,既然〈泰誓〉因记载酷刑而为伪书,〈吕刑〉也当为伪书,而阎氏又不作此判断,显示出其判断标准不一致。基于同一事实上做出两种相反的判断,这说明阎氏对〈泰誓〉〈吕刑〉是否真《尚书》的判断中,无论如何都有一个是错判。对于伪书是参照自《荀子》所作,亦没有作出论证,缺乏证据支持。
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一书,作为清代考据学的重要作品,虽历来都备受推崇,但其中的考据及论证过程,却仍有不足之处。此文就清人及今人所提出的批评,略举数例以论证。《疏证》一书的问题大概可以分为四类:立论的基础不稳、考据的方法不严谨、逻辑前后不通、证据不足而盲加指控。通过数个例子,证实前人对《疏证》的批评,以及对阎氏考据学严谨性的质疑确实有其根据。批评此书的学者,多从其论证过程的疑误中,批评其“伪古文《尚书》”之说,然而,阎氏《疏证》虽然有部分论证不实之处,但仍不能否定其对后世《尚书》辨伪有启发的价值。可以说,正是阎氏开创了后世对古文《尚书》的怀疑风气,并积极探讨其中的问题。
书籍
(汉)孔安国:《尚书》(景乌程刘氏嘉业堂藏宋)。
(唐)孔颖达:《尚书正义》(日本覆印宋本)。
(清)皮锡瑞:《尚书古文疏证辩正》(清光绪二十三年思贤讲舍刻本)。
(清)永瑢,纪昀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内府藏本)。
(清)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清乾隆眷西堂刻本)。
(清)戴震,段玉裁:《戴东原集》(景上海涵芬楼藏经韵楼刊本)。
于语和:《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辨伪方法评析》,《南开学报》第5期(1994年)。
王俊义:〈论阎若璩的治学道路、学术成就及其在清代学术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松辽学刊》第1期(1986年)。
朱建亮:《〈伪古文尚书〉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9月)。
周秉钧:《白话尚书》(湖南:岳丽书社,1990年)。
范立舟等:《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的学术价值及其思想史意义》,《人文杂志》2011年第3期。
杨善群:《中国学术史奇观:伪古文〈尚书〉真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3月)。
注释
1. (清)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卷1,页18下。
2. 王俊义:〈论阎若璩的治学道路、学术成就及其在清代学术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松辽学刊》1986年第1期。
3. 于语和:《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辨伪方法评析》,《南开学报》1994年第5期,页51。
4. 范立舟等:《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的学术价值及其思想史意义》,《人文杂志》2011年第3期,页132。
5. (清)皮锡瑞:《尚书古文疏证辩正》(清光绪二十三年思贤讲舍刻本),页3下。
6. (清)永瑢,纪昀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内府藏本),卷12。
7. (清)皮锡瑞:《尚书古文疏证辩正》(清光绪二十三年思贤讲舍刻本),页4下-5上。
8. 杨善群:《中国学术史奇观:伪古文〈尚书〉真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3月)。
9. 朱建亮:《〈伪古文尚书〉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9月),页15。
10. (清)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清乾隆眷西堂刻本),卷2,页97下。
11. 袁玮:《阎若璩〈古文尚书疏证〉辨伪成就试论》,《档案学通讯》,2010年。
12. 同前注,卷2,页97下。
13. (清)戴震,段玉裁:《戴东原集》(景上海涵芬楼藏经韵楼刊本)卷1,页5下。
14. (唐)孔颖达:《尚书正义》(日本覆印宋本)序,页5上。
15. 朱建亮:《〈伪古文尚书〉研究》(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7年9月),页17。
16. (清)永瑢,纪昀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内府藏本),卷12。
17. (清)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清乾隆眷西堂刻本),卷1,页21。
18. 同前注,卷1,页41下。
19. 同前注,卷5,页263下。
20. (清)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清乾隆眷西堂刻本),卷7,页527下-530下。
21. 同前注。
22. (清)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清乾隆眷西堂刻本),卷4,页175下。
23. 周秉钧:《白话尚书》(湖南:岳丽书社,1990年),页223。
24. (清)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清乾隆眷西堂刻本)卷4,页180下。
25. (汉)孔安国:《尚书》(景乌程刘氏嘉业堂藏宋)卷6,页63下。
26. (汉)孔安国:《尚书》(景乌程刘氏嘉业堂藏宋),卷12,页143下。
27. 同前注,卷12,页168上-168下。
28. 周秉钧:《白话尚书》(湖南:岳丽书社,1990年),页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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