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元宵节与宵禁的关係
本文的目的是希望以中国古代严谨的宵禁制度,所造成的平凡而且刻板到只有一种节奏而没有变化的古代生活所需的调剂,与元宵节所特有的在这几天的节令时间中不宵禁的鬆弛措施。而元宵节与其它岁时节令的一项重要的差异,便是先前所提到的几天的节令时间,其并非为单日的节庆,而是日以继夜的连续假期。以古代生活所需的调剂这一方向来阐述元宵节这一传统文化节日在古代中国的必要性。
在葛兆光教授于〈严昏晓之节-古代中国关于白天与夜晚观念的思想史分析〉一文中提及到有关于中国古代对于夜晚观念的分析,当中原文如下:
时间分配,说到根本处是一个有关「秩序」的事。 在古代中国的一统社会里面,时间分配是很重要的,无论民间和官方都一样重视。 民间关心它,自有民间的理由,这是因为生产和作息需要,如果四季十二月流转不息是物理的节奏,那麽黑夜与白昼的交替则关乎生理的节奏。 在没有充足照明条件的时代,人们只能「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顺应自然并不是为了表现「帝力于我何有哉」的情怀。官方重视它,也自有官方的道理,因为对作息时间的管理,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大家步伐一致,各地时间一致,才会觉得像一个「民族」,一个「 国家」。1
因此,中国自古代到近代,两千年来一直有「巡夜」的制度.,《周礼》的〈秋官司寇〉一篇中有记载到古代有「司寤氏」这个职官,其职责为「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2
在古代中国是以自然的昼夜交替为基础所形成的一个基础的社会秩序;换言之,即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生活习惯。而在灯火相对困难,需要凭藉日光的古代社会,这是很自然的一件事,因而是「天之经、地之义」,违背大家习惯的日夜秩序而「昼伏夜出」,常常需要非常特别的理由来解释。因此历代制度中关于法律的规定,往往也划出了关于生活秩序的合法与非法、正常与非常的界线。
这种有关于生活秩序的制度规定来源很早,而最早可见其于法律上则是在唐宋时期。根据唐代(618-690、705-907)的律法,《唐律疏议》的规定,「依刻漏法:昼漏尽爲夜,夜漏尽爲昼。谓夜无事故,辄入人家,笞四十。」,见于《唐律疏议・卷第十八》中〈夜无故入人家〉一条。3 而此条例亦无更改的见于宋代(960-1279)的法律《宋刑统》中。
依照刻漏法,当时的一天被分为昼与夜两半。据《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中的〈犯夜〉一条,「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爲犯夜。故,谓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4,当时的律法规定了在闭门鼓后、开门鼓前,凡是夜行者都算是犯夜,只有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可免。
到了元代(1271-1368),有关于宵禁的法律,也还是有所规定。据《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所载,「其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有公事急速及丧病产育之类,则不在此限。违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赎元宝钞一贯。」5
从以上三个朝代的律例中有关于日常生活秩序管制的法律,也即是规定了对于夜游的惩罚。可以看到的是元代开始,对于日常生活秩序的控制就相当严厉,这一点可以从《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中犯夜者须笞二十七下,较之唐宋时为多。可见宵禁这项政策正是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用以稳固社会秩序或控制平民百姓生活作息,使其维持「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生活习惯。而这种「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生活秩序是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人们所普遍相信的生活秩序。由于宵禁制的严格执行,我们可以相信在古代中国社会,针对夜晚的管理很严格。而这种针对夜晚的严格管理,使得民间产生了许多关于夜晚溷乱的传说。由于这些传说都发生在夜晚,又更使人相信夜晚与罪恶的关连。正所谓「月黑风高杀人夜」,这些话语都使人把「杀人放火」这些破坏秩序,违背社会良俗的行为与夜晚挂钩。
对于元宵之于宵禁的意义,在陈熙远先生的《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一文中有很好的阐述。
不论是「州官放火」,或是「百姓点灯」,庆祝的其实是一样的元宵佳节。但反过来说,一样是元宵节庆,州官本意在「点灯」,而百姓却往往乐于「放火」──从礼教与法度所调控的日常秩序中解放出来。
原来元宵节既是岁时的节令之一,其实本是扣合在日常生活的环节,也是属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日常生活所预设的常态的、惯性的空间与时间秩序裡,元宵节造成一种戏剧性的断裂与干扰,但这种断裂与乾扰却是藉由接续或弥缝日常生活裡的各种差序与界限而成;在「金吾弛禁」的默许下,元宵的嘉年华会裡「无问贵贱,男女溷杂,缜素不分」。 换言之,元宵节乃以日夜接续、城乡交通、男女杂处、官民同乐、以及雅俗并陈的方式,颠复「礼典」与「法度」所调控定位的日常(everydayness)──从日夜之差、城乡之隔、贵贱之别到男女之防。 而这种暂时性的越界与乌托邦裡的狂欢,可以解释成盛世太平中民间活力的展现,也可以功能性地视为岁时生活的调节,或是积鬱力量的表达,但也可能被判定为对礼教规范与法律秩序的扭曲与破坏。6
当中所提及的「从礼教与法度所调控的日常秩序中解放出来」7,可以看出如果生活确实始终是那麽平凡而且刻板到只有一种节奏而没有变化,人们会觉得需要调剂,而古代中国法律规定的几天节令不宵禁,就是这种刻板生活的一种补充。
有关元宵节的由来,最晚在隋文帝时代,京城与各州已普遍有于正月望日「燎炬照地」的作法,并在夜裡进行各种庆祝活动。有关此事的记载可见于《隋书》中:
臣闻昔明王训民治国,率履法度,动由礼典。非法不服,非道不行,道路不同,男女有别,防其邪僻,纳诸轨度。窃见京邑,爰及外州,每以正月望夜,充街塞陌,聚戏朋游。鸣鼓聒天,燎炬照地,人戴兽面,男为女服,倡导优杂技,诡状异形。以秽嫚为欢娱,用鄙视为笑乐,内外共观,曾不相避。高棚跨路,广幕陵云,袨服靓组,车马填噎。菜餚醑肆陈,丝竹繁会,竭赀破产,竞此一时。 尽室并孥,无问贵贱,男女溷杂,缁素不分。秽行因此而生,盗贼由斯而起。浸以成俗,实有由来,因循敝风,曾无先觉。非益于化,实损于民,请颁行天下,并即禁断。8
在隋文帝时期可以看到这一放灯,观灯的习惯只在正月望夜举行。 而到唐代,上元观灯,已经有三日之规,唐玄宗时灯节乃从十四日起至十六日,连续三天。宋太祖时追加十七、十八两日,成「五夜灯」。据《帝京景物略》所载:
上元三夜灯之始,盛唐也,玄宗正月十五前后二夜,金吾弛禁,开市燃灯,永为式。上元五夜灯之始,北宋也,乾德五年,太祖诏曰:朝廷无事,年穀屡登,上元可增十七十八两夜。上元六夜灯之始,南宋也,理宗淳佑三年,请预放元宵,自十三日起,巷陌桥道,皆编竹张灯。而上元十夜灯,则始我朝,太祖初建南都,盛为彩楼,招徕天下富商,放灯十日。 今北都灯市,起初八,至十三而盛,止十七乃罢也。9
此即元宵节的一些历史背景,而对于元宵节之于宵禁的意义或许我们可以从南宋时期成书的《梦梁录》中百姓对于元宵的态度中略窥一斑。
元夕之时,自十四为始,对支所犒钱酒。十五夜,帅臣出街弹压,遇舞队照例特犒。 街坊买卖之人,并行支钱散给。此岁岁州府科额支行,庶几体朝廷与民同乐之意。…… 府第中有家乐,儿童亦各动笙簧琴瑟,清音嘹亮,最可人听,拦街嬉戏,竟夕不眠。更兼家家灯火,处处管弦。…… 游人玩赏,不忍捨去。诸酒库亦点灯球,喧天鼓吹,设法大赏,妓女群坐喧哗,勾引风流子弟买笑追欢。 诸营班院于法不得与夜游,各以竹竿出灯球于半空,远睹若飞星。又有深坊小巷,绣额珠帘,巧製新装,竞夸华丽。公子王孙,五陵年少,更以纱笼喝道,将带佳人美女,遍地游赏。…… 至十六夜收灯,舞队方散。10
一向注重秩序而畏惧溷乱的朝廷,一直严厉区分「贵贱」、「男女」、「缁素」的界限,格外担心昼夜不分会引起溷乱,竟然在这特别的时间裡允许溷乱。最主要就是因为这一界限一直过于严厉和分明,白天和黑夜、上层和下层、男人和女人、世外和世内,常常是在一个单调刻板的节奏下重複。于是,不得不提供一个变化的机会,让这种生活紧张鬆弛下来,这也就是元宵节等传统节日之于宵禁的意义了。
近人论文
1. 葛兆光:《严昏晓之节-古代中国关于白天与夜晚观念的思想史分析》,《臺大史学报》,第32期(2003年12月),页33-55。
2. 陈熙远:《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集刊》,第75期,第2卷(2004年6月),页283-329。
古着
1. 《周礼・秋官司寇》,《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79)
2. (唐)长孙无忌等撰:《四部丛刊三编 史部 故唐律疏议 第2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5年)
3.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收入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4. (唐)魏徵等撰:《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册。
5. (明)刘侗,(明)于奕正撰:《帝京景物略》,(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
6. (宋)吴自牧:《梦粱录》,(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年)
脚注
[1] 葛兆光:〈严昏晓之节-古代中国关于白天与夜晚观念的思想史分析〉,《臺大历史学报》,第32期(2003年12月),页33-34。
[2] 《周礼・秋官司寇》,《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79),卷36,页885。
[3] (唐)长孙无忌等撰:《四部丛刊三编 史部 故唐律疏议 第2册》,据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重印,(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5年),页151。
[4] 同上,页504。
[5]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51,〈刑部〉,卷13,收入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787册,页493。
[6] 陈熙远:〈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集刊》,第75期,第2卷(2004年6月),页328-329。
[7] 同上,页328。
[8] (唐)魏徵等撰:《隋书》,卷62,〈柳彧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4册,页1481-1483。
[9] (明)刘侗,(明)于奕正撰:《帝京景物略》,(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页88。
[10] (宋)吴自牧撰:《梦粱录》,(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年),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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